解答專家:張海濤,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黨章黨規教研室講師
在社交媒體時代,黨員干部如何管理自己的網絡言行,避免違反政治紀律?
答: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為黨紀調整的制度空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對干部經常性的管理監督,堅持以嚴的標準要求干部、以嚴的措施管理干部、以嚴的紀律約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此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就從堅持責任上全鏈條、管理上全周期、對象上全覆蓋重點加強了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條圍繞堅持管理上全周期,要求切實規范約束黨員網絡言行,在生活紀律中增寫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做到網上和線下一個樣,繃緊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這根弦。雖然“網絡空間不當言行”歸入生活紀律,但網絡媒介本身是一個發聲的途徑和渠道,更要警惕和注意通過網絡途徑出現違反政治紀律的情況。
典型案例1:網絡空間不當言行,將向組織報告的內容傳給無關人員,對抗組織審查,違反政治紀律。按照政治紀律的要求,不應上網的材料要堅決避免傳播到網絡空間。2018年網絡輿情事件“嚴書記的女兒”爆發以后,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某某隨即安排下屬工作人員以其名義向省委組織部起草《關于嚴xx輿情的情況報告》,在此期間,嚴某某罔顧紀律,擅自授意該工作人員將報告拍照后通過微信發給廣安市某單位工作人員,委托其利用私人關系幫助平息輿情,隨后導致該照片在互聯網迅速轉發傳播擴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此,四川省紀委監委作出的審查調查結果就明確指出,嚴某某違反政治紀律,擅自授意他人將向組織報告的內容傳給無關人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與涉案人員串供,對抗組織審查。所以,該案件最初的起因主要是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失管失教,涉及《條例》第一百五十二條所規定的生活違紀,最終因為在網絡空間存在不當言行,不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組織報告重大事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嚴重違反政治紀律。
典型案例2:在網絡媒體上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據中國紀檢監察報的報道,東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長吳某系中共黨員,在微信瀏覽朋友圈時,看到一篇關于“一國兩制”的文章,覺得“甚好”便轉發分享,同時罔顧“一國兩制”政策出臺的背景與實際情況,發表評論大肆抨擊、公然否定。由于吳某社會關系廣、朋友雜,其觀點被廣泛轉發,造成惡劣影響,嚴重違反政治紀律。
從上述兩則典型案件可以看出,網絡媒介具有傳播便捷、信息量大、影響廣泛的特點,造成的違紀后果比線下更為嚴重。而且,網絡虛擬空間與實體空間只是場景不同,但違紀行為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六大紀律”所規定的違紀問題都可能發生在網絡空間之中。例如,在網絡上發布、傳播涉政有害言論的,自然就屬于違反政治紀律;在網絡上變相違規收受電子紅包、微信轉賬的,自然就屬于違反廉潔紀律。對此,黨員干部應當對照《條例》有關政治紀律的規定內容,結合《關于規范黨員干部網絡行為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員網絡行為規定》等黨規黨紀的具體要求,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政治紀律意識。
第一,黨員干部在網絡上要強化政治紀律意識,嚴守政治規矩。黨員干部要發揮模范帶頭作用,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言行中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自覺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正能量、弘揚主旋律。
第二,不參與違反政治紀律的網絡傳播行為、不參加違反政治紀律的網絡活動。《條例》第六章所規定的28條政治紀律都是在網絡空間中黨員所應當遵守的規矩要求。比如,《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等所規定的屬于不得參與網絡傳播的違紀行為,《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等所規定的屬于不得通過網絡途徑參加的非組織活動。此外,還應注意的是,還有一些配套性的網絡空間紀律規定,比如以黨的規范性文件形式頒布的《關于規范黨員干部網絡行為的意見》,以及以黨內法規形式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網絡行為規定》,這些黨規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網絡空間的紀律要求,提供了更為具體的行為指引。
第三,切實加強對黨員干部網絡言行的教育、引導、監督和管理。除了有《條例》等基礎性、主干性黨內法規作出要求,黨中央還先后出臺了《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黨委(黨組)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等具體相關黨規,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肩負起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全面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各級黨員干部在網絡空間言行中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不僅發現網上違規違紀信息和活動要及時主動向有關部門、網絡平臺舉報,還應當嚴于律己,從自身做起,嚴格規范個人在網絡空間的政治言行,真正做到引領新風尚,塑造健康向上的網絡空間環境。
來源: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網站